(2015)开执字第0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与李某某、王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222-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负责人蔡某某,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长仲裁字第47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汇支行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仲裁委员会(2014)长仲裁字第47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罗波审 判 员 邓 平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