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执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莲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莲英,延安市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民执字第00514号申请执行人徐莲英,女,汉族,1955年1月5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系延安市劳动局实业开发总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河滨路8号楼3单元2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55********。被执行人延安市东兴百汇���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桥盛泽家园*号楼*单元*楼。法定代表人路晓兰,该公司经理。徐莲英与延安市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徐莲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市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市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徐莲英62705.95元,案件受理费2483元,执行费840元。截止2015年10月9日被执行人延安市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上述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徐莲英已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