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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潘峰与王子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康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潘峰,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行职工,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执行人:王子龙,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康平县。本院在执行潘峰申请执行王子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康平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康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祚审判员  范 斌审判员  张孝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