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复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松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