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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安徽兴牧畜禽有限公司与周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兴牧畜禽有限公司,周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260号原告:安徽兴牧畜禽有限公司。被告:周宏,男,1983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安徽兴牧畜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安徽兴牧畜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周宏,安徽兴牧畜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兴牧畜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兴牧畜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