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刑初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等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武某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藁刑初字第00281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前大章乡前大章村罗村路*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4月7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4月7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贾秀江,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武某,男。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5年4月8日被藁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藁检公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武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贾秀江、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甲所带领的小建筑队承包了藁城区某村武某甲的粮库建筑工程,在建筑过程中,张某甲租用被告人武某私自改装一台无手续小型吊车,双方口头协议由武某将吊车开至施工现场即可,不用委派吊车司机,由建筑队人员��作吊车,每天租金100元,4月6日下午1时许,武某将吊车开到施工现场。4月7日11时30分许,没有操作资质的施工队人员被告人张某某在操作吊车作业时,触碰到在建粮库上方高压线,致建筑队施工人员张某乙触电身亡。2015年4月10日,张某甲、张某某、武某乙、武某甲、武某共同赔偿张某乙亲属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40000元,双方达成协议。针对上述事实,藁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该案的有关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武某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予以惩处。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无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辩称,张某甲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与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得到了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甲所带领的小建筑队承包了藁城区梅花镇武某甲的粮库建筑工程,在建筑过程中,张某甲租用被告人武某私自改装一台无手续小型吊车,双方口头协议由武某将吊车开至施工现场即可,不用委派吊车司机,由建筑队人员操作吊车,每天租金100元,4月6日下午1时许,武某将吊车开到施工现场。4月7日11时30分许,没有操作资质的施工队人员被告人张某某在操作吊车作业时,触碰到在建粮库上方高压线,致建筑队施工人员张某乙触电身亡。2015年4月10日,张某甲、张某某、武某乙、武某甲、武某共同赔偿张某乙亲属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40000元,双方达成协议。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武某的供述。2、证人武某甲、许某、刘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协议书、死亡证明、藁城区公安局证明等相关书证。4、藁城区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三被告人户籍证明。7、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武某在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下,造成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武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的辩解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受害人且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某甲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武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郭俊杰审 判 员 张进生人民陪审员 申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