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中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掖市滨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金立禾农畜品有限公司、张掖市如宵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滨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金立禾农畜品有限公司,张掖市如宵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中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张掖市滨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掖市金立禾农畜品有限公司。被告张掖市如宵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滨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金立禾农畜品有限公司、张掖市如宵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掖市滨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滨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8元,减半收取14154元,由原告张掖市滨河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袁建银审判员 陈 军审判员 宋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