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乔某某,男,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清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自愿撤回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旭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高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