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倪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赵某某,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倪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13日登记结婚,婚生子赵源斌于2012年3月26日出生。被告于2013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子赵源斌归原告抚养,自2015年6月起,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赵源斌18周岁时止。被告赵某某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倪某某和被告赵某某于2012年1月13日登记结婚。2012年3月26日,婚生子赵源斌(身份证编号×××)出生。原告倪某某提交的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街道办事处永盛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赵某某与倪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4月开始在该社区地铁名典小区B区4栋1门1603号居住;赵某某于2013年4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居民委员会证明、出生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时间长,互相不尽夫妻家庭义务,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倪某某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赵某某下落不明,婚生子赵源斌应当与原告倪某某共同生活。综合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被告赵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75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倪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关系;二、婚生子赵源斌与原告倪某某共同生活,自2015年6月起,被告赵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750元至赵源斌18周岁时止;每月抚养费于当月15日前给付;三、驳回原告倪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倪某某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陈 双人民陪审员 于立丁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