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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许忠桃与王加发、朱孔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桃,王加发,朱孔英,王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981号原告许忠桃,居民。委托代理人谷圣洲,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加发,居民。被告朱孔英,居民。被告王波,居民。原告许忠桃与被告王加发、朱孔英、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成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忠桃的委托代理人谷圣洲、被告王加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孔英、王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忠桃诉称,2014年3月6日,被告王加发、朱孔英借原告现金248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2%,被告王波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欠款,现起诉要求被告王加发、朱孔英、王波偿还原告现金24800元及利息8928元。被告王加发辩称,借款属实,但因为自己交通事故的赔偿款一直没有到位,所以暂时没有还款能力。被告朱孔英、王波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被告王加发、朱孔英向原告许忠桃借款24800元,并由被告王波提供担保,三被告出具借据一张交原告持有。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从借款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担保期间和担保范围。后被告一直没有偿还欠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王加发、朱孔英偿还原告现金24800元及利息8928元,并要求被告王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上述证据已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加发、朱孔英向原告许忠桃借款24800元,并由被告王波提供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和担保关系。原、被告双方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全部债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三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责任,已经构成违约,被告王加发、朱孔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王波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加发、朱孔英偿还原告现金24800元及利息8928元,并要求被告王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孔英、王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质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加发、朱孔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忠桃支付借款本金24800元及利息8928元;被告王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45元,由被告王加发、朱孔英、王波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成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寇兆君法律条文附录一、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