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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商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与李海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李海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6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住所地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1238号。代表人:孙建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晓芳,该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周香淑,该支行职工。被告:李海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诉被告李海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普庆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自愿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汪普庆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