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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魏全民与杨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全民,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19号申请执行人魏全民,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居民,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杨平,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西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平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杨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5年10月份起,每月从被执行人杨平的工资中扣留500元,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魏全民的借款30000元,直至还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海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