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某诉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何某,女。委托代理人冯攀,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方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