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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何某诉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何某,女。委托代理人冯攀,临湘市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方炯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方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