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丽川与黄焰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川,黄焰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259号原告:刘丽川,男,1957年10月24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黄焰炉,男,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刘丽川与被告黄焰炉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刘丽川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黄焰炉,刘丽川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川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丽川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