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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宁尚林与周开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尚林,周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32号申请执行人宁尚林。被执行人周开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尚林与被执行人周开红(2015)宁民初字第20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0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朝阳审判员  王均祥审判员  张士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加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