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南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冼欢娣与关燕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南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冼欢娣,女,汉族,1954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关燕红,女,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冼欢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关燕红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案件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冼欢娣撤回对被申请人关燕红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助理审判员 陈丽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凤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