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皋执字第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沈良明与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良明,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4019号申请执行人沈良明,电话。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爱明。申请执行人沈良明与被执行人如皋市东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4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顾幽执行。执行中,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汽车、商品房等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司荣华执行员  顾 幽执行员  程存存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