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计传华、戴连东与温州市中梁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传华,戴连东,温州市中梁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计传华。原告:戴连东。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潘恩巧。被告:温州市中梁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清。本院受理原告计传华、戴连东与被告温州市中梁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通知原告计传华、戴连东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计传华、戴连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缴纳,又没有申请缓交。依照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淑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赵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