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2778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三台县新生镇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庆国,三台县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三台县新生镇村民。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婚后双方性格不和无法沟通,长期发生矛盾,现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6年7月25日在三台县新生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所生女子已独立生活。共同添置部份家庭财产,因纠纷,蒋某某2015年8月起诉来院,要求与王某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结婚申请登记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未举证证明其与被告王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蒋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乾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