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台州市工美礼品有限公司与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工美礼品有限公司,赵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180号原告:台州市工美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北城开发区唐溪路*号。负责人:张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冬青,台州市西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宇。原告台州市工美礼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赵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64432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份开始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2、支付已结利息45000元(从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份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台州市工美礼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冬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因被告赵宇尚欠原告借款264432.46元,双方于2012年9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一份,载明“一、赵宇于2013年3月20日、2013年12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前各归还给台州市工美礼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余款本金陆万肆仟肆佰叁拾贰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归还;二、已产生的利息(时间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份止)45000元,赵宇于2016年6月20日前支付给台州市工美礼品有限公司;三、余款264432元的利息从2012年5月份开始计算,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等内容。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上述协议载明的相应付款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台州市工美礼品有限公司借款264432元,支付前期利息45000元及按本金264432元自2012年5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69元,由被告赵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伟人民陪审员 罗雄飞人民陪审员 黄官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任宣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