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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刘晓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刘晓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12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许雪兴,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茅宇辉。委托代理人蒋懿萍。被告刘晓辉,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与被告刘晓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陈淑银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霄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