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9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郑思钢,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伟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