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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虹民初字第39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郑思钢,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法律的规定并无不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兴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林伟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