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郝坤与司月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坤,司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郝坤。被执行人司月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鲁民一终字第33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司月兰协助郝坤办理威海市环翠区X路XX号XXX层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院据此向被执行人司月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在诉讼中本院依法以(2013)威民一初字第91-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3)威民一初字第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司月兰所有的位于威海市X路XXX三层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司月兰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新威路XXXX号三层房产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司月兰所有的位于威海市XXXXX路XXXX号三层房产过户于申请执行人郝坤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明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