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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784号原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温波阳,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受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袁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