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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柯执民字第2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益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柯执民字第2659-1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汇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松海。被执行人:绍兴益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柯商特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益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模组线一条、烫印机一台[详见绍国评报字(2014)第20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姗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