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二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朴官俊诉被告磐石市龙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官俊,磐石市龙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二初字第844号原告:朴官俊,男,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福,男,汉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朴东国,男,朝鲜族,无职业。被告:磐石市龙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初保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官俊诉被告磐石市龙泰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朴官俊承担5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审 判 长 代仁龙人民陪审员 禇世威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