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藏仁义诉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南关屯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敦行初字第87号原告藏仁义,汉族,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敦化市丹江街。法定代表人马新,镇长。委托代理人刘俊东,副镇长。委托代理人安玉铎,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南官屯村村委会。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长城社区。法定代表人秦子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成奎,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藏仁义诉被告敦化市江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敦化市江南镇南关屯村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藏仁义以自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藏仁义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藏仁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藏仁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建国审 判 员 孙永春代理审判员 高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