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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二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兴利、陈海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兴利,陈海彬,刘振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691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锋,该公司清收办公室工作员被告:葛兴利,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海彬,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振海,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兴利、陈海彬、刘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凤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