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二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葛兴利、陈海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葛兴利,陈海彬,刘振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691号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绍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锋,该公司清收办公室工作员被告:葛兴利,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陈海彬,男,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振海,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亳州药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兴利、陈海彬、刘振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曙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凤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