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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刘文与张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刘某某,男,1982年8月1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委托代理人曹占卫,黑龙江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4月2日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本院受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查,原告住所地在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住所地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现住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经审查,本院认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原告住所地在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现原告申请移送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赵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