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合意服饰有限公司、新重发(福建)纺织商贸有限公司、石狮市泰山布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合意服饰有限公司,新重发(福建)纺织商贸有限公司,石狮市泰山布业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吉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泰山,陈吉光,蔡秀气,许聪仪,蔡洪围,吴幼致,施永法,施少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395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郑学良,该分行行长。被告福建合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雷雁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新重发(福建)纺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施永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狮市泰山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黄泰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狮市吉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梅文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雷雁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泰山,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陈吉光,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蔡秀气,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许聪仪,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蔡洪围,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吴幼致,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施永法,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施少镔,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合意服饰有限公司、新重发(福建)纺织商贸有限公司、石狮市泰山布业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吉鸿纺织贸易有限公司、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黄泰山、陈吉光、蔡秀气、许聪仪、蔡洪围、吴幼致、施永法、施少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江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