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申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3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涛,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顺义,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新区汽车站。法定代表人:雷达,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彦彪,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天豹固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固民商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金 鋆代理审判员 张新桥代理审判员 张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金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