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敬大学与银川合众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大学,银川合众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敬大学,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银川合众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燕宝花园东商网2-19号。法定代表人马欣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敬大学与被告银川合众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敬大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银川合众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敬大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大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实收3650元),由原告敬大学负担。审判员 刘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萍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