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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张执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与北京众和门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北京众和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张执字第1359号申请执行人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杏园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和,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众和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车公庄西路19号东侧过街楼*层。法定代表人张鸣,董事长。本院(2005)张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陆海联运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在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已依法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张民初字第28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