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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河北豫旺百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任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豫旺百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任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豫旺百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高村镇北高村。法定代表人张风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任海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豫旺百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豫旺百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海祥目前没有偿还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当事人私下多次商榷,表示自行解决该纠纷。申请执行人河北豫旺百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撤回对(2014)双桥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桥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樊晓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吉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