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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罗杰申请执行郭大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罗杰,男,生于1957年5月28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大专文化,中国农业银行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郭大川,男,生于1958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申请执行人罗杰与被执行人郭大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通川民初字第4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大川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等查询了被执行人郭大川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郭大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大川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受清偿债权151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通川执字第3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杰未受清偿的债权151650元,被执行人郭大川应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郭大川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罗杰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桂 娟审 判 员  刘小科代理审判员  谭顺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廖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