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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山东宝鑫石化配件有限公司与淄博金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周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宝鑫石化配件有限公司,淄博金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周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848号原告:山东宝鑫石化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徐奎杰,经理。被告:淄博金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郑向华。被告:周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宝鑫石化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金诺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周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宝鑫石化工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山东宝鑫石化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英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