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钱勇、胥丽华与田胜、田德华、张知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勇,胥丽华,田胜,田德华,张知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钱勇,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31日。委托代理人胥丽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日,系原告钱勇之妻。原告胥丽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2月1日。被告田胜,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5日。被告田德华,男,汉族,生于1946年9月18日。委托代理人李书友,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知淑,女,汉族,生于1950年7月18日。委托代理人田德华,男,汉族,生于1946年9月18日,系被告张知淑之夫。委托代理人李书友,四川苍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勇、胥丽华与被告田胜、田德华、张知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钱勇、胥丽华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勇、胥丽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勇、胥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钱勇、胥丽华负担。审判员 魏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