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终字第03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巩某、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徐民终字第030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XX召,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工人。上诉人巩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15)丰华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巩某与李某于2014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农历2014年八月十六日举行婚礼。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争执。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了解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并举行婚礼共同生活,说明双方已建立了感情,虽然在生活中偶有争执,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互相理解,互相宽容,多为对方及家庭着想,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其夫妻关系可以改善。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以不离为宜。一审法院遂判决:不准予巩某与李某离婚。上诉人巩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认识3个月就草率结婚。结婚半年内,被上诉人3次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被上诉人于2015年2月23日书写保证书,却于2015年3月19日再次毒打上诉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判决离婚。被上诉人李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双方经过了解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结婚后夫妻矛盾摩擦亦属正常,只要双方当事人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宽容,还是能够处理好夫妻矛盾,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且本案巩某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审法院给予双方一次机会、判决不予离婚并无不当。综上,巩某要求离婚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上诉人巩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陆 红审 判 员 石镜霞代理审判员 杜秀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