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竹梅与宋传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竹梅,宋传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112号原告王竹梅,女,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宋传用,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竹梅与被告宋传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竹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竹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竹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竹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