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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竹梅与宋传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竹梅,宋传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0112号原告王竹梅,女,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宋传用,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竹梅与被告宋传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竹梅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竹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竹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竹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