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民初字第5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翟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5116号原告:翟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受理原告翟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崔  洪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翔声(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