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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xx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建刑初字第23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xx,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大专文化。2015年4月22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第一看守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凤春、耿向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张xx在黄色网站上注册为会员,并在该网站上大量发布、传播淫秽影像和淫秽小说。截至2015年2月,张xx已成为该网站论坛小说版版主,并继续每天发布七、八篇贴子,至案发时已在该网站公开发布了近百部淫秽电影资料。经鉴定:被告人张xx上传的影像资料均属于淫秽影像资料,总点击率近10万次,不足25万次,并可以通过迅雷软件将BT种子对应的影像资料进行下载,均可下载得到视频影像资料。被告人张xx于2015年4月22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xx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张xx供认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无辩解,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证人证言证人朱xx的证言,证实其是张xx的同事,张xx在公司里是经理的司机同时还给公司做电脑维护,张xx的电脑通过公司的宽带上网,但是张xx上网做什么其不知道。(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xx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三)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齐公鉴字(2015)002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送检的影像资料均为淫秽影像资料。(四)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xx系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影像资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张xx传播淫秽物品,依法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张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xx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孙烜人民陪审员  曾新人民陪审员  崔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磊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