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一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560号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姚金姣,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成贵,宜章县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金姣、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1997年原、被告相识。认识不到两个月双方便确立了恋爱关系。1997年10月30日,双方在宜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分别于1998年7月14日生下大儿子王某一,2008年8月3日生下女儿王某二,2011年9月20日生下小儿子王某三。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原告的娘家人赠与被告一台摩托车,希望他能够用来创业。谁知被告将开“摩的”赚的钱全部用于赌博,甚至在原告做月子期间也整天不归家,打牌到通宵,输了钱就找原告要钱,只要原告不给钱,被告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顾及小孩的成长,多次原谅被告的所作所为。2007年春,原、被告一起到广东泰和做生意,原告怀孕即将生产时,独自回了老家。被告在原告走后就与其他女人开始不正当的交往,经常不接原告的电话,对家里也不闻不问。原告多次规劝被告要珍惜家庭,可是被告却为此多次对原告实施暴力,将原告的眼睛打出血,还差点被他掐死,进了两次医院。2014年农历12月,原告要被告不要去赌博了,要存点钱用来过年,被告嫌原告啰嗦,顺手拿起一个小孩的玩具将原告打出鼻血。年后,原告就到宜章长冲工业园打工挣钱。2015年8月8日,由于原告没有接到被告打来的电话,被告找到原告后,当着同事朋友的面将原告一顿暴打,后原告坐摩托离开,被告尾随其后,在宜章县天桥红绿灯路口,被告再次对原告实施暴力,多亏同事及时报了警。从派出所出来后,被告逼迫原告回家,并恐吓威胁原告如果离婚,大家就要同归于尽。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原告为了家庭生活需要向娘家人借款2.2万元,原告愿意独自承担这笔债务,对于被告因赌博所欠债务,具体数额原告不清楚,也不应由原告承担还款义务。综上,被告婚后屡教不改的赌博恶习,对家庭孩子极端不负责的态度,以及对原告实施的家庭暴力,已经深深伤害到了原告的心,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向贵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王某二归原告抚养,婚生儿子王某一、王某三归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无共同的财产及债权,各自所负债务各自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婚姻登记信息,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情况;保证书,拟证明被告存在赌博的事实;城关派出所的证明及玉溪镇中心卫生院的超声检查报告单、相片,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及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2015年8月31日的保证书、情况说明,拟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的事实;报警案件登记表,拟证明由于被告殴打原告,原告报警的事实;照片,拟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将原告打伤的事实。被告王某某辩称:一、原告所诉离婚事实不实,被告与原告是自由恋爱,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1998年7月14日生下儿子,现已满17岁,正在成长阶段。2008年生一女王某二,现只有7岁,还有年幼的小儿子王某三,不足4岁,需要母爱。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原告诉称被告经常赌博,被告在宜章街上搞摩托车出租,偶尔与他人打点小牌是实,但不是经常赌博。三、原告诉2015年8月8日在宜章天桥下打她,原因是当天被告儿子王某一被车撞了,打电话不接,被告找原告心急,要原告回家,但原告不肯回,被告一气之下打了原告,但并没伤到原告,打人是被告不对,但被告认错,总之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其答辩主张,被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调查笔录,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小孩王某一不同意原、被告离婚的情况。经本院组织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分别是: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并不是被告亲笔书写的;对证据5中城关派出所的证明无异议,对玉溪镇中心卫生院的超声检查报告单有异议,不能证明是被告打伤的诊断;对证据6有异议,是被告在城关派出所出具的保证书及情况说明;对证据7、8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9有异议,认为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7年自由相识并恋爱,于1997年10月30日在宜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1998年7月14日生下大儿子王某一,2008年8月3日生下女儿王某二,2011年9月20日生下小儿子王某三。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有争吵、打闹现象。原告李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城关派出所的证明、报警案件登记表、被告书写的保证书、照片以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关心体贴,互敬互爱,互谅互让。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识后恋爱并登记结婚,夫妻日常生活之间有争吵、打闹是正常之事,原告李某某以此作为夫妻之间感情完全破裂的理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但其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应正确对待自己的婚姻,双方应共尽夫妻家庭义务,相互珍惜,且为小孩的健康成长着想,一起建造美好、和谐家庭,为小孩提供一个幸福的生活和成长环境。因此,本院对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国萧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芳艳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