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1076号原告贺某某,男。被告伍某某,女。原告贺某某为与被告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2月20日在白地市区公所登记结婚,同年11月12日生育女孩贺甲,1998年12月24日生育男孩贺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常因家庭琐事无端猜疑、指责并殴打原告,原、被告曾在儿女参与下签订离婚协议,但被告事后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贺乙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负担抚养费用;夫妻共同财产依离婚协议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伍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2年2月20日在祁东县原白地市区公所登记结婚,同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贺甲,1998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贺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8月21日,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后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遂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被告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结婚二十三年有余,婚后生育了两个小孩,婚姻基础牢固。只要双方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多交流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伍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贺某某请求与被告伍某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永晶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