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蒋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蒋永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王建军。被告蒋永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蒋永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