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蒋青建与程东生、张希金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青建,程东生,张希金,刘庆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347号申请人蒋青建。被执行人程东生。被执行人张希金。被执行人刘庆宽。申请人蒋青建与被执行人程东生、张希金、王宗景、刘庆宽、程怀珠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解释的规定,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347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振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