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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王某某、傅某某、王某甲、胶州市大同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2129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傅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胶州市大同小学。法定代表人战德锐,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业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审结,该案(2014)青少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到法院案款71781.88元,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且记入执行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青少民终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在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