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温志勇、唐国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谢飞雄。被告:温志勇,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身份证号码:×××0010。被告:唐国坚,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身份证号码:×××431X。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温志勇、唐国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48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晓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