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6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飞与陈华杰、陈华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659-1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华杰,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华彬,男,汉族。被执行人聊城开发区德林木业有限公司,住聊城市经济开发区泰山路。法定代表人郑素芳,经理。被执行人武继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君,汉族。刘飞申请执行陈华杰、陈华彬、聊城开发区德林木业有限公司、武继平、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起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华彬、武继平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华彬的银行存款元、武继平的银行存款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267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安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