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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776号原告:潘某某,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黄某某,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合法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 磊人民陪审员  彭祥岚人民陪审员  邓世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雪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