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宁国市双益电子有限公司与宁国市华扬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852号原告:宁国市双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法定代表人:王双明,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国政,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宁国市华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河沥溪办事处嵩合路,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赖武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双益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华扬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国市双益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宁国市华扬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宁国市华扬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卫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兰 妮 微信公众号“”